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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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8711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871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隆亮钢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1.57元、保全费1205.78元,共2727.35元(原告***、东莞市隆亮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隆亮钢材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由被告***、***负担255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