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 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96.93元及利息(以14096.9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5.3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349.40元,原告承担103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