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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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辰洲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吉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7521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辰洲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吉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以279557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6日起算;以387964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6日起算;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吉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2.83元、保全费3857.61元(原告东莞市吉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均已预付),均由被告东莞市辰洲泡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