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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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港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3398元; 二、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港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9339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2193398元为限); 三、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港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8433.06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港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55.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港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1.97元,由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5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