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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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7595元及利息(以57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