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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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59385.11元及利息26034.0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之后利息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违约金10933.1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277.8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