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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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9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花林西。 被执行人郑永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穆立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范淑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郑永亮、穆立志、刘欣、范淑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9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一、被执行人石家庄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9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郑永亮、穆立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欣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汇华路6号华东小区14-5-30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30016303)在74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三、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范淑月位于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馨苑小区22号楼4单元302及4单元10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130003682)在66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804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石家庄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穆立志、郑永亮负担。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所在地村支书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9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褚天保 审判员 李银海 审判员 杨柱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嘉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