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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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0万元,扣除其已先行支付的4万元后,仍需支付26万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27519.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7元,减半收取计8633.5元,由原告***负担5843.5元,由被告***负担2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