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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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被告***、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