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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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名道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55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范松荣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