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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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方和立茶叶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674097.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7974.7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362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87元,减半收取104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