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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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01,116.88元、利息67,584.64元、罚息684.81元、复息2,243.27元(截至2019年8月15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裕华区市不动产权第001442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265元,被告***负担9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