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莞城盖世饮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肇然百货商行支付货款14233元。

二、被告东莞市莞城盖世饮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肇然百货商行支付利息如下;1、以4616.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月16日计至2019年2月15日,共92.33元;2、以142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2月16日起计至案涉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城肇然百货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城肇然百货商行承担83.29元,由被告东莞市莞城盖世饮品店、***承担27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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