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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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东莞市盈亿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款194955.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东莞市盈亿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诉讼费4444.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东莞市盈亿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94955.3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债务利息总额应以194955.37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61.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