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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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许昌世纪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鹏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河南鹏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许昌世纪豪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范围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河南鹏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许昌世纪豪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875978.69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02元,由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353元,被告***负担774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