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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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南小区2栋2单元201室的房产(含地下室)属原告***所有; 被告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原告名下(办理诉争房产不动产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计5586元,由被告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石家庄市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