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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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596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36960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2212.44元(31732.06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2800元×70%)、营养费1050元(1500元×70%)元、护理材料费21元(30元×70%)元、复印病历的费用13元(18.4元×70%),以上共计25256.44元。 三、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石家庄任我行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原告负担493元、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