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370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以103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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