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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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6829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银行卡号附后)。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合计77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