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事故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石家庄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偿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3054.1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