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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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红兴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吉林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32万元(开户银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对上述账户内32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由石家庄市红兴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吉022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