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红兴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吉林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32万元(开户银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对上述账户内32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由石家庄市红兴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吉022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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