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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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人民币22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