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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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61.8万元并支付利息,就上述借款本金中的6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就其中44800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3.1万元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8元,由***负担1000元,***负担36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