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中盛五金有限公司 温州开拓贸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 温州市龙湾东方防腐装饰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开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垫款的逾期利息136144.5元; 二、被告温州开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垫款的逾期利息87852.33元; 三、被告温州中盛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东方防腐装饰材料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温州中盛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东方防腐装饰材料厂、***、***对其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5元(已减半),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负担763.5元;由被告温州开拓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中盛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东方防腐装饰材料厂、***、***共同负担216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被告温州开拓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中盛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东方防腐装饰材料厂、***、***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