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2645号 原告: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健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董事长。 原告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温州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如君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缪茹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