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550000元及利息22469.56元、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85125%计付)。 二、如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69号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温国用(2012)第1-292241号,建筑面积:23.17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22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渤温分最高抵(2017)第21号《最高额抵押协议(不动产)》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930000元。 三、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渤温分最高保(2017)第5号《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287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渤温分最高保(2017)第6号《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2870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渤温分最高保(2017)第7号《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2870000元。 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12.50元,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33元(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