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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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6669元。 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返工重做费用20588元。 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折抵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装修款56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负担1089元,被告***、***负担1717元;反诉受理费74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590元,反诉被告***负担157元。鉴定费1万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