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6669元。

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返工重做费用20588元。

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折抵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装修款56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负担1089元,被告***、***负担1717元;反诉受理费74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590元,反诉被告***负担157元。鉴定费1万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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