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3433执157号 马海体铁: 你与王正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3民初118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权于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3000.00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45.00元人民币。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冕宁县支行 账户名称:冕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62×××6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闫静研联系电话:628×××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