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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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72,95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负担294元。鉴定费2,650元,由原告***负担2,120元,被告***负担53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65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鉴定费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