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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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1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0002018774663,住***。 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铁庆,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约40岁,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和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2310.5元。 审判长巫敬琦 审判员羊芳 审判员周罡英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