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1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0002018774663,住***。

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铁庆,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约40岁,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和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2310.5元。

审判长巫敬琦

审判员羊芳

审判员周罡英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雨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