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12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村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肖春梅,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明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玲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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