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12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村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肖春梅,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明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