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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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交运集团快速公交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快速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9387.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负担151.5元,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快速公交有限公司负担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