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安平县他项(2015)第384号,面积为9290平方米,地号为2012-00016-1,位于育才路东、为民街南)及其地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为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09号,位于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瑞泰商业广场一期11号楼二层),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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