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889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307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71265元,扣除该保险公司垫付款23680元,实际支付4758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75492.85元。

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77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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