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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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458.59元、滞纳金1522.9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日1930.33元,从2018年4月2日起以本金30458.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110元,由被告***负担67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