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借款人陈亦平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借款本金192592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12242.58元,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