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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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32357.84元及利息损失(以1432357.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费4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0元,由原告***、***、***、***负担6539元,由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