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钱春平。 被执行人柴荣华,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12月14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2民初6127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柴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荣华(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柴荣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柴荣华在帐号:62×××76存款19902.0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叶志新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