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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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缝纫机款321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缝纫机款3218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40%上浮确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302元;保全费355元,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