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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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原告***交付涉案福泰花园××商品住宅小区××单元××号商品房,同时向原告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质量说明书》,原告应予以协助配合。 二、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以原告合同约定的房款16738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乘以违约天数67天(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2日),合计1121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