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93号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寂代表人:张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如君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缪茹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