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公司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霞浦企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企业所得税421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9元,由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5元,由***、霞浦企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