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1175号 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巧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要武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项莉莉 书记员王晨炜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