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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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借款本金299784.7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利息5845.8元,2019年1月25日后的逾期利息以299784.7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对其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温银729002017年高保字0008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3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