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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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为217930元、复利2222.8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苍南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37、00××38号,建筑面积:194.65平方米;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34、00××35号,建筑面积317.71平方米)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恒温银2个最高抵字2016年第002号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880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恒银温2个最高保字2016年第004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940万元为限;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恒银温2个最高保字2016年第002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940万元为限;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恒银温2个最高保字2016年第003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940万元为限; 六、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9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