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450000元及利息7769.60元、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付)。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凌云10幢705室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9××01号,建筑面积:76.63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温抵字73357120140043《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7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