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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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029.17元及利息1407.99元、滞纳金(违约金)1758.60元、其他费用297.98元,合计13493.74元(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