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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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652.8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