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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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平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24670.1元,即(28532.05元+3111元+3600元)×70%。以上共计144670.1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执行时扣除并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2.34元,实际给付原告***1497.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转账的,可转账至永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平县支行,账户24×××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258元,被告***承担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