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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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 昌宁吉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凤庆县习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云05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及昌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申请人昌宁吉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再审申请人昌宁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19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昌宁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昌宁吉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